美國商標有哪幾種類型?
隨著人們對知識產(chǎn)權(quán)愈加的重視,企業(yè)要想獲得更好的發(fā)展就必須取得商標來保證自身的利益。美國是同中國貿(mào)易最為密切的國家,在美國注冊商標是很多國內(nèi)企業(yè)的需求。易辰國際專業(yè)人士表示世界各國對商標專用權(quán)的取得,有二大體系,一是按《申請在先》(first to file)原則,二是按《使用在先》(first touse)原則取得。美國是個采用《使用在先》商標保護原則的國家。在美國,商標的所有權(quán)通常是取決于商標在美國的使用。因此,向美國申請商標注冊,就有很多特點。
商標申請類型
所謂“類型”,即您在向美國申請時,美國政府要求你交待清楚,該商標的使用狀況和法律狀況,并且要講明您是以商標的什么狀況為基礎(chǔ)來申請。
通常向美國的商標申請,可概括為下述四種類型
(1)《已在美國使用型》:
在提出申請前,若商標已在美國使用,則申請時需提交使用證明(有關(guān)使用證明請參見下面第四部分所述),該商標在世界上(任何國家)首次使用的日期,和該商標在美國首次使用的日期。日后商標申請案批準后,就可以直接在美國專利和商標局(以下簡稱PTO)注冊。
(2)《擬在美國使用型》:
若商標目前尚未在美國使用,但打算今后在美國使用,則申請人可以以打算使用或預(yù)備使用(Intend to use)的方式提出申請。在商標申請批準之后,申請人須在六個月內(nèi)提交使用證明。如果在上述六個月期限屆滿時,申請人仍不能提供上述資料,則可以向PTO請求延長(Reguest for anextension)。延長期限的請求需在上述六個月的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該商標申請案作為自動放棄(Abandon)處理。上述期限延長請求可以先后提出5次,每一次的延長期限為六個月,同時需向商標局交納延期費用。從以上可以看出,申請人在商標申請批準通知書(Notice OfAllowance)后,最遲不應(yīng)超過第36個月的期限提交所述的使用說明。這種類型有一定的風(fēng)險,如果你在此期間并沒在美國實際使用,則可能要多花錢,甚至被以自動放棄處理為由而拒絕注冊,但若申請后,確在美國使用,則選用此類是很好的。
(3)《中國(或外國)優(yōu)先權(quán)型》:
若商標申請人要求中國申請的優(yōu)先權(quán),則需在中國申請日起六個月之內(nèi)向美國商標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yīng)的中國申請日和申請?zhí)。但日后必須再向PTO提供外國注冊書的證明文件。由此在商標申請案批準之后,申請人不必提供商標在美國的使用證明,而可直接在PTO注冊。這種申請類型的風(fēng)險在于,如果相應(yīng)的中國申請案被駁回,而美國申請案即使被批準,由于無法提供中國的商標注冊證,申請人也無法在PTO注冊其商標。該案只能視為放棄(abandon)。
(4)《中國(或外國)已注冊》:(REGISTERED)
若商標已在其他國家注冊,并打算今后在美國使用,則申請時需提交外國注冊證書的證明文件(a certified copy of foreignregistration)。在日后商標申請被批準后,不必再向PTO提供使用證明就可登記注冊。所謂外國注冊證書之證明文件系由外國商標局頒發(fā)的文件,通常是在注冊證書之復(fù)印件上附有蓋紅包色火漆印的“紅緞帶”(類似專利申請案的優(yōu)先權(quán)文件),或者由外國商標局在注冊證書之復(fù)印件上蓋有印章。申請人并需同時提供外國注冊證書之英譯文,譯文不必公證,但譯員要簽署一份聲明書(聲明書可由本所提供)。
依據(jù)以上內(nèi)容,如果申請人打算向美國提出一件商標申請,但該商標尚未在美國使用,則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以上述的(2),(3),(4)或(2)和(3),(2)和(4)的方式提出申請。申請人若以上述(3)或(4)的方式提出申請,則美國申請案中的商標圖案和商品名稱必須與相應(yīng)的外國申請案中的完全相同,否則不為PTO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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