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商標注冊限制
2022-03-28 14:02 來源:lh0395.cn 點擊:次 編輯:yang
波蘭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商標或進行續(xù)展,最好做依法登記注冊。波蘭現行商標法規(guī)主要基于2001年8月22日生效的《工業(yè)產權法》。“波蘭專利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波蘭語。
波蘭加人的和商標有關的國際條約和組織有《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尼斯協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1991年3月18日加入馬德里協定書,1997年3月4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屬同為協定同為議定成員國。
波蘭商標注冊的限制
1、標志在其所申請的商品上沒有足夠的顯著性;
2、標志僅由可在交易中用來特別指定商品的類型、原產地、質量、數量、價值、目的地、制造方法、成分、功能或用途的要素組成;
3、標志包括波蘭共和國的標志(象征,民族色彩和國歌)武裝部隊、準軍事組織和執(zhí)法機構的徽章、波蘭榮譽稱號、裝飾品和命令的徽章的復制品、軍事標志和區(qū)分或其他相關的官方徽記和標志特別是與政府行政或地方社區(qū)有關的徽記和標志,或當事組織的活動范圍遍及整個國家領土或大部分時,如果申請人不能出示其在貿易中使用該特殊標志的權利,即無法出示國家主管當局的授權或有關組織的同意;
4、惡意提出注冊申請;
5、標志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6、標志包含的符號元素,尤其是具有宗教、愛國和文化性質的符號,其使用會侮辱宗教和愛國情懷,甚至侮辱民族傳統的;
7、標志中包括貿易中正式用于標注的標志,尤其是安全標志、質量標志或合法化印章,可能因此造成公眾對標志的特性產生誤認的,除非申請人證明其有權使用該標志;
8、與他人就任意商品已經取得馳名商標權利相同或近似的,如提交的商標無合理因由且使用會給申請人帶來不公平的利益,或損害在先馳名商標的獨特性或聲譽的。
波蘭商標注冊用的資料都是哪些呢?
1、委托書,須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2、申請人名稱;(個人申請:提供身份證或者護照;公司申請:提供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3、擬注冊商標名稱圖案、商品/服務詳細說明。
波蘭加人的和商標有關的國際條約和組織有《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尼斯協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1991年3月18日加入馬德里協定書,1997年3月4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屬同為協定同為議定成員國。
波蘭商標注冊的限制
1、標志在其所申請的商品上沒有足夠的顯著性;
2、標志僅由可在交易中用來特別指定商品的類型、原產地、質量、數量、價值、目的地、制造方法、成分、功能或用途的要素組成;
3、標志包括波蘭共和國的標志(象征,民族色彩和國歌)武裝部隊、準軍事組織和執(zhí)法機構的徽章、波蘭榮譽稱號、裝飾品和命令的徽章的復制品、軍事標志和區(qū)分或其他相關的官方徽記和標志特別是與政府行政或地方社區(qū)有關的徽記和標志,或當事組織的活動范圍遍及整個國家領土或大部分時,如果申請人不能出示其在貿易中使用該特殊標志的權利,即無法出示國家主管當局的授權或有關組織的同意;
4、惡意提出注冊申請;
5、標志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6、標志包含的符號元素,尤其是具有宗教、愛國和文化性質的符號,其使用會侮辱宗教和愛國情懷,甚至侮辱民族傳統的;
7、標志中包括貿易中正式用于標注的標志,尤其是安全標志、質量標志或合法化印章,可能因此造成公眾對標志的特性產生誤認的,除非申請人證明其有權使用該標志;
8、與他人就任意商品已經取得馳名商標權利相同或近似的,如提交的商標無合理因由且使用會給申請人帶來不公平的利益,或損害在先馳名商標的獨特性或聲譽的。
波蘭商標注冊用的資料都是哪些呢?
1、委托書,須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2、申請人名稱;(個人申請:提供身份證或者護照;公司申請:提供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3、擬注冊商標名稱圖案、商品/服務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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