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克蘭商標條例及國際條約標準
1993年12月15日起實施的第3689-XII號《保護商品和服務商標權利法》(2003年5月22日頒布最新修正案No.850-IV;2003年GSR第35號,第271條)對獲得和行使商標權做出了相關規(guī)定。
烏克蘭保護商品和服務商標權利法關于撰寫、提交和審議商品和服務商標注冊申請規(guī)定;關于國家商品和服務商標注冊的規(guī)定;
有關商標的國際條約
1883年3月20日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
1891年4月14日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
1957年6月15日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xié)定;
1981年9月26日保護奧林匹克會徽內羅畢條約;
1989年6月28日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有關議定書;
1994年10月27日商標法協(xié)定。
商標保護的對象可以是任意顏色或顏色組合成的文字、圖形或三維標志及其組合。對于構成商標的聲音和氣味沒有相關規(guī)定。
獲得保護的商標不能違背公共利益、人性和道德,也不能因絕對或相對理由遭到拒絕。烏克蘭商標局不以商標注冊意向書作為商標注冊的法律依據(jù)。
在商標審查期間,可以對商標提出異議,目前在審查階段,并沒有公示該商標注冊申請。商標注冊成功后會進行公示,因而公示期過后,在商標有效期內仍可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但根據(jù)有關三年時效期的立法條文,盡快提出索賠是非常適宜的。根據(jù)當前法院的做法,法院傾向于在審理權利人提出索賠前就已經(jīng)充分知悉3年甚至更早前的侵權行為時使用3年有效期條款。
在訴訟程序框架下,商標有可能基于絕對理由或相對理由取消商標,F(xiàn)階段,烏克蘭法院采取更為全面的方式來衡量商標無效的案件,造成了法院實踐無標準的糾紛。舉例來說,在近幾年的著名案件中有:考慮認定(或正在考慮)三維商標(復制商標的甜食制造業(yè))不受法律保護,商標在不同語言中語義相同的認定為混淆性相似,組合商標中含有描述性主體元素的因其描述性而被認定不被保護等等。
商標注冊之日起三年內必須使用。以商標未使用為由取消該商標的,應通過法院辦理相關手續(xù)。
商標持有人擁有排他權利,他人不能在同樣或相似產品和服務上標注同樣的或相似的商標。
商標所有者享有該商標的專有權,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商標的所有人可以禁止他人在相似或相近產品和服務中使用該商標。
商標保護權的有效期為10年,可申請延長10年,無特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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