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離境如何返回美國?
答:你媽媽有四種方法可以回到美國:她離開了美國一年半沒有回來,從移民法的角度來講你媽媽已經放棄了綠卡,已經不是美國的永久居民了,沒有特 殊的原因她不可以美國的永久居民的名義回到美國了。如果她拿她的綠卡要求進入美國,美國國土安全局的海關移民執(zhí)法官可以拒絕她入境,或者要求她原機遣返, 或者要求她同意當場放棄綠卡,從人道的角度讓她入境短暫的停留,通常不會超過一到兩個月的時間必須回國;或者是同意她入境,但是會扣留她的綠卡,讓她上移 民法庭進入遣返出境的法庭程序,讓移民法官來決定你母親是否已經放棄綠卡。如果移民法官認為你母親沒有放棄綠卡,移民法官可以從新批準你母親的美國永久居 民的身份。
如果你母親有證明她是有特殊的原因不能回到美國,因為骨折和康復的原因,她一定要醫(yī)院的證明來證明她不能旅行,要治療等待康復,這些醫(yī)療證明書 和醫(yī)療的報告要翻譯成英文。除此以外,如果你母親能提供證明她沒有放棄美國永久居民的意圖,在美國有報稅,有銀行的記錄,有財產的證明,這樣海關的移民官 員可能會考慮你媽媽的特殊的情況而讓她保留綠卡入境。
可以由你提出你母親因為特殊原因不能回國,在美國領事館提出SB1簽證的申請保持你母親的綠卡回到美國。這類申請的要求非常高,如果文件不充分是不會通過的。從某種程度來講,這類的申請的要求比你重新為你媽媽申請綠卡的條件還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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