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藥物專利強制許可的意義
2019-03-26 17:50 來源:lh0395.cn 點擊:次 編輯:易辰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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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關天。在藥品本身可以獲得專利保護之后,出于公共健康等目的,涉及藥品專利權的強制許可頗受關注,被認為是解決公共健康問題的有效方案。
專利強制許可條款對專利權作出限制,使專利制度在實現(xiàn)其使命的同時,有助于確保社會整體的公平與正義,在藥品的相關企業(yè)和社會公眾之間形成一種制衡。專利制度發(fā)展至今,強制許可普遍被各國專利法所采用。強制許可的含義是在國家出現(xiàn)緊急狀態(tài)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政府主管部門可以依職權對專利權給予強制許可。強制許可作為對專利權的限制力量之一,是基于權利不得濫用的原則,防止專利權人阻礙專利的充分實施和利用。
專利權的強制許可可能涉及公權對私權的挑戰(zhàn)。基于專利權的私權屬性以及世界貿易規(guī)則的考慮,世界各國對于強制許可的實施都十分謹慎。
實際上,專利強制許可的實施案例并不多。印度首例強制許可發(fā)生在2012年,德國拜耳公司的肝癌特效藥多吉美專利被強制許可給印度藥企,使多吉美的價格降低了90%。
在我國,專利強制許可條款自1985年《專利法》施行以來就存在,也一直在這方面作平衡考慮,并且通過《專利法》的歷次修改得以完善。在前述最新公布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中,針對藥品專利的強制許可制度作為一個專門條款得到繼續(xù)得以保留。應當看到,只要強制許可條款存在于專利制度中,其作為一種對專利藥品企業(yè)和藥價的制衡就是有意義的。當然,藥品的定價非常復雜,并不是專利一項制度能夠完全解決的。
一粒救命藥丸,從其產生再到患者手中的過程是漫長而艱辛的,要解決醫(yī)學、技術、法律、政策、經濟等一系列問題。在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的今天,大量專業(yè)人員協(xié)同工作,整個過程需要專利制度、醫(yī)療保障制度、藥品審批制度等多種類型的制度保障。如果沒有專利制度的激勵作用,很多新藥也許根本就研發(fā)不出來;即使研發(fā)出來,也可能不會通過世界貿易體系使得全世界受益。解決公共健康問題面臨“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境地。
公共健康具有天然的合理性,而公眾共同的敵人是疾病,不是醫(yī)生、警察、神藥,更不是專利制度。為了更多的救命神藥,發(fā)揮好專利制度的積極作用,促進國家創(chuàng)新能力建設,有助于從根本上解決一些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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