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商標法
2016-04-29 10:18 來源:lh0395.cn 點擊:次 編輯:易辰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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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第一部商標法是1874年德意志帝國時期頒布的,F(xiàn)行的原聯(lián)邦德國商標法是1968年頒布,1979年又作過重大修改。德國商標權絕大部分是通過注冊取得的,但商標如果在貿易活動中的使用得到了公眾的承認,并已經成為了馳名商標,則即便不注冊也能取得商標專有權。德國的商標注冊程序與實質性審查的國家相同,專利商標局對申請注冊的商標主要是審查有無禁用標記,是否與已注冊商標或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類似進行審查,還要對其是否具備一定“識別性”進行審查。
德國不允許把履行商標注冊手續(xù)當作一種壟斷商標權的手段,即允許只注冊不使用。在注冊后連續(xù)五年未在貿易活動中使用則將其注冊商標撤銷。不過,專利商標局并不主動檢查商標是否使用,也不會主動去撤銷未使用的注冊商標。僅在第三者以未使用為理由對商標的有效性提出爭議時才檢查是否使用,決定是否予以撤銷。
德國于1979年以后對服務商標予以注冊保護。另外對證明商標也提供注冊保護。
德國在商標國際保護方面參加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制裁商品來源的虛假或欺騙性標志的馬德里協(xié)定》、《保護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xié)定》和《尼斯協(xié)定》等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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