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標法律法規(guī)
2016-04-11 16:44 來源:聽和國際 點擊:次 編輯:易辰國際
►最專業(yè)的顧問團隊為您量身打造最佳的辦理方案!►詳情歡迎咨詢:【電話】010-87518340. 【QQ】2692495095.
一、香港商標法概要
香港商標法是參照英國商標法制定的,與英國同屬于英美法系。香港商標的注冊基于使用在先原則為主,申請在先原則為輔。新的香港知識產(chǎn)權法在2003年4月4日開始實施。
香港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系列商標、證明商標、防御商標、形狀商標、氣味商標的申請注冊。
在香港,商品與服務分為45類,與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相同,在一個申請之下可涵蓋多于一個類別的貨品/服務。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一)需具有顯著性。
(二)有關商標不可以是貨品或服務的描述。
(三)有關商標不可為該行業(yè)的通用語言。
(四)就相同或類似的貨品或服務,未有其他人已經(jīng)注冊或申請注冊相同或類似的商標。
三、不可注冊的商標的構成要素
在新商標法例中,商標注冊處可以根據(jù)兩種理由反對某一商標的申請:
(一)絕對理由:
1.不符合“商標”的涵義規(guī)定的標志;
2.欠缺顯著特性的商標;
3.純粹由可在行業(yè)或業(yè)務中用作指明貨品或服務的種類、質素、數(shù)量、原定用途、價值、地理來源、生產(chǎn)貨品或提供服務的時間或貨品或服務的其他特性的標志構成的商標;
4.純粹由在現(xiàn)行的語言中或在有關行業(yè)的誠實和已確立的做法中已成為慣用的標志構成的商標。
5.如任何商標在注冊申請日期前已因其付諸使用而實際上具有顯著特性,則不得憑借第(2)、(3)或(4)款而拒絕注冊該商標。
6.任何標志如純粹由該貨品本身的性質而產(chǎn)生的形狀、為取得某技術上的成果而需有的該貨品的形狀或賦予該貨品重大價值的形狀所構成,則不得就貨品而注冊為商標。
7.如任何商標違反廣為接受的道德原則,或相當可能會欺騙公眾,則該商標不得注冊。
8.如任何商標根據(jù)或憑借任何法律遭禁止在香港使用;或任何商標的注冊申請是不真誠地提出的,則該商標不得注冊或在其遭禁止使用或在其注冊申請是不真誠地提出(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范圍內不得注冊。
9.如任何商標是由國旗、國徽、區(qū)旗、區(qū)徽或其設計式樣所構成的或載有上述項目,則該商標不得注冊。
10.任何商標如屬國徽或某些國際組織的徽章等所指明的情況,則不得注冊。
11.如注冊申請是為某些貨品或服務提出,而拒絕注冊的理由只就該等貨品或服務中的某部分貨品或服務而存在,則該項拒絕只適用于該部分貨品或服務。
(二)相對理由:
1.符合以下情況的商標不得注冊─
(a) 該商標與某在先商標相同;
(b) 該商標的注冊申請是為某些貨品或服務(“前者”)提出,該在先商標
則是為某些貨品或服務(“后者”)而受保護,而前者與后者相同。
2.符合以下情況的商標不得注冊─
(a) 該商標與某在先商標相同;
(b) 該商標的注冊申請是為某些貨品或服務(“前者”)提出,該在先商標
則是為某些貨品或服務(“后者”)而受保護,而前者與后者相類似;
(c) 就該等貨品或服務而使用該商標相當可能會令公眾產(chǎn)生混淆。
3.符合以下情況的商標不得注冊─
(a) 該商標與某在先商標相類似;
(b) 該商標的注冊申請是為某些貨品或服務(“前者”)提出,該在先商標則
是為某些貨品或服務(“后者”)而受保護,而前者與后者相同或相類似;
(c) 就該等貨品或服務而使用該商標相當可能會令公眾產(chǎn)生混淆。
4.在符合第(6)款的規(guī)定下,如任何商標─
(a) 與某在先商標相同或相類似;
(b) 擬就某些貨品或服務(“前者”)而注冊,該在先商標則是為某些貨品或
服務(“后者”)而受保護,而前者與后者并不相同亦不相類似,而該在先商標有權根據(jù)《巴黎公約》獲得作為馳名商標的保護,且在無適當因由的情況下使用該在后商標,會對該在先商標的顯著特性或聲譽構成不公平的利用或造成損害,則該在后商標不得注冊或在上述構成不公平利用或造成損害的范圍內不得注冊。
5.在符合第(6)款的規(guī)定下,如任何商標在香港的使用可─
(a) 憑借保護在營商過程或業(yè)務運作中所使用的未經(jīng)注冊商標或其他標志的任何法律規(guī)則(尤其是憑借關于假冒的法律)而予以阻止;
(b) 憑借任何在先權利((a)段或第(1)至(4)款所提述的除外)(尤其是憑借關于版權或注冊外觀設計的法律)而予以阻止,則該商標不得注冊或在上述可予以阻止的范圍內不得注冊,而任何因此而有權阻止使用某商標的人,在本條例中就該商標而言,稱為一項“在先權利”的擁有人。
6. 除非在先商標或其他在先權利的擁有人在根據(jù)反對注冊的法律程序進行的反對注冊的法律程序中,有基于第(4)及(5)款所述的任何一項或多于一項的理由而提出異議,否則不得基于該等理由而拒絕將有關商標注冊。
7.如注冊申請是為某些貨品或服務提出,而拒絕注冊的理由只就該等貨品或服務中的某部分貨品或服務而存在,則該項拒絕只適用于該部分貨品或服務。
8.凡在先商標或其他在先權利的擁有人同意有關商標的注冊,則本條并不阻止該商標的注冊。
如申請注冊的商標中出現(xiàn)某人的姓名或其標志,審查官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該人的認可文件;如該人在近期內死亡,申請人可以從其法定代理人處獲得認可文件,如缺乏這種認可文件,審查官可以拒絕注冊該商標。
單一化學元素或化合物(非混合物)通用或公認的名稱,不得作為化學物質或制劑的商標辦理注冊,任何事物,如在使用中可能造成欺騙或混淆,或違背法律或道德,或由于其他原因無權受到法律保護,或屬于丑惡事物,將不予辦理商標注冊。
四、申請人資格
商標的首先使用人或打算使用人可以申請注冊商標。任何對一已使用或打算使用的商標聲明所有權的人都可申請商標注冊(尚未正式構成法人的新實體亦可申請商標注冊)。
商標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都可備案登記為注冊商標的注冊使用人,并可有條件有限制或無條件無限制地使用全部或部分的注冊商品或服務(作為防御商標注冊的商品或服務除外)。
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一)申請
商標注冊申請須以訂明方式向處長提交。
申請須采用其中一種法定語言提交,并須符合《商標條例》及《商標規(guī)則》就以兩種法定語言或其中一種提供資料或將文件翻譯成兩種法定語言或其中一種的譯本所訂的規(guī)定。
(二)審查
在提交申請后,審查官須審查商標注冊申請是否符合注冊規(guī)定,審查官須在他認為有需要的范圍內就在先商標進行查冊。
申請人如在訂明的限期內沒有對該通知作出回應;或在該限期內既沒有令處長信納注冊規(guī)定已獲符合,亦沒有修訂該項申請以符合該等規(guī)定,則處長須拒絕接納該項申請。
處長須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最終是否接納該商標注冊的決定。
(三)公告
如處長根據(jù)申請的審查結果接納商標注冊申請,則關于該項申請的詳情須在官方公報中公布。
(四)反對通知
1.提出反對
反對商標注冊的通知須在自有關商標注冊申請的詳情公布的日期起計的3個月期間內采用指明表格提交。
反對通知須載有反對理由的陳述,反對人須在提交反對通知的同時,將該通知的副本送交有關申請人。
處長可應任何人在指明的限期內將提交反對通知提述的任何東西的時限延展2個月,但該時限不得進一步延展。
2.反陳述
申請人須在接到反對通知副本的日期后的3個月內,提交列出以下項目的反陳述─
(a) 他賴以支持他的申請的理由;
(b) 在反對通知內指稱的并獲他承認的事實;
(c) 在反對通知內指稱的但他否認的事實及他的理由(如他打算在聆訊中提
出事情的另一版本,則列出其事情的版本);及
(d) 在反對通知內指稱的但他不能夠承認或不能夠否認的事實。
申請人須在提交反陳述的同時,將該反陳述的副本送交有關反對人。
處長可應申請人在指明的限期內將提交反陳述的時限延展2個月,但該時限不得進一步延展。
如申請人沒有在指明的限期內或在延展的限期內提交反陳述,則他須當作已撤回他的申請。
3.支持提出反對的證據(jù)
如申請人在指明的限期內或在延展的限期內提交反陳述,則有關反對人須在接到反陳述副本的日期后的6個月內,提交支持他提出的反對的證據(jù)。反對人須在提交證據(jù)的同時,將該證據(jù)的副本送交有關申請人。
如反對人沒有在指明的限期內提交證據(jù),則他須當作已放棄他提出的反對。
4.支持提出申請的證據(jù)
如反對人在指明的限期內提交證據(jù),則有關申請人須在接到反對人的證據(jù)副本的日期后的6個月內提交支持他的申請的證據(jù);或表明他不打算提交證據(jù)的陳述。
申請人須在提交證據(jù)或陳述的同時,將該證據(jù)或陳述的副本送交反對人。
5.回應證據(jù)
如申請人在指明的限期內提交證據(jù),則有關反對人可在接到申請人的證據(jù)副本的日期后的6個月內提交其他證據(jù),但該等其他證據(jù)須嚴格局限于回應申請人的證據(jù)的事宜。
如反對人提交其他證據(jù),他須同時將該證據(jù)的副本送交申請人。
除獲處長許可外,任何一方均不可提交進一步的證據(jù)。
6.定出聆訊日期
在提交證據(jù)完畢后,處長須為聆訊定出日期、時間及地點,并須將該等詳情以書面通知各方。
六、其他
(一)續(xù)展
續(xù)期的要求及續(xù)期費用的繳付必須在注冊期屆滿之前作出;如該項要求以及該項續(xù)期費用的繳付未有在注冊期屆滿之前作出,則可在訂明的不少于6個月的較后期間內作出,而在該情況下,有關注冊商標的擁有人必須在該期間內繳付一筆額外的訂明費用。
注冊的續(xù)期自先前的注冊期屆滿的日期起生效。
(二)轉讓
注冊商標可就其注冊的全部或一部分商品或服務實行附帶商譽或不附帶商譽的轉讓或移轉。商標轉讓的申請或通知須由作出該項轉讓的轉讓人簽署,或由他人代其簽署,或連同足以證明該項轉讓的文件證據(jù)。
(三)撤銷
撤銷商標注冊的申請可由任何人向處長或向法院提出。
商標的注冊可基于以下任何理由而遭撤銷:
1.該商標是就某些貨品或服務注冊,但在一段至少3年的連續(xù)期間內,該商標的擁有人沒有在香港真正地就該等貨品或服務而使用該商標,而該商標亦沒有在該擁有人的同意下在香港真正地就該等貨品或服務而使用,且并沒有能成立的理由不予使用;
2.該商標在有關行業(yè)中已成為該等貨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或該商標在有關行業(yè)中已獲廣泛接受為是描述該等貨品或服務的標志;
3.該商標就某些貨品或服務注冊,而由于該擁有人就該等貨品或服務而對該商標的使用,或他人在該擁有人的同意下就該等貨品或服務而對該商標的使用,以致該商標易于誤導公眾,尤其是在該等貨品或服務的性質、質素或地理來源方面;
4.就商標的注冊而記入注冊紀錄冊的任何條件遭違反或不獲遵守。
如商標是就某些貨品或服務注冊,而撤銷注冊的理由只就該等貨品或服務中的某部分貨品或服務而存在,則撤銷須只關乎該部分貨品或服務。
(四)侵權
對商標侵權行為的制裁,可以在以下三個方面進行:
1.依據(jù)普通法對商標假冒進行制裁
對非注冊商標的仿冒,可以依據(jù)普通法提出訴訟,香港的普通法與英國相同,香港沒有明文管制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如果被告在貿易過程中將其商品或商業(yè)活動,假充原告的商品或商業(yè)活動,原告可對其提出訴訟。
2.依據(jù)刑事法律對商標侵權進行制裁
根據(jù)香港商品說明條例,侵犯注冊商標權在某些情況下會觸犯刑事法律,香港海關是惟一負責執(zhí)行該條例的政府機關。海關人員有權入室搜查并可帶走任何附有假冒商標的商品及有關侵權行為的文件,所有起訴將由政府提出,而有關罰款亦歸政府所有。
3.依據(jù)民事法律對商標侵權進行制裁
在民事訴訟中制裁對注冊商標、專利、注冊設計、版權的侵權及假冒,成功的原告一般可達到下列目的:
(1)獲得法庭頒發(fā)的禁令;
(2)獲得損失賠償;
(3)銷毀假冒品;
(4)認定假冒品的制造商及經(jīng)銷商的身份;
(5)獲得由法庭判定的法律費用。
參考文獻:
1.《各國商標法律與實務》
2.香港知識產(chǎn)權署官方網(wǎng)站
3.《商標條例》
4.《商標規(guī)則》
上一篇: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
欄目列表
推薦閱讀
閱讀排行

30秒免費人工查詢能否注冊